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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5-08

昆明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打造我校国际化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规范我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拔、派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师出国(境)留学,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世界、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速培养学科带头人、教学和科研骨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选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选派工作要优先考虑我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在编在岗教职工

(一)短期因公出国(境):指三个月以下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科研合作、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

(二)长期因公出国(境):指三个月以上赴国(境)外参加校际合作项目交流、科研合作、讲学、访学以及培训等。

第五条 出访类别

(一)参团出访:指我校教职工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访问、考察等团组,简称双跨团组。

(二)参团赴台:指我校教职工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赴台访问。

(三)学校组团:指由学校单独组团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学习培训。

(四)科研项目合作:指我校教职工获得科研课题项目,需参加课题项目的研究及开发。

(五)访学、培训:三个月以下赴国(境)外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属短期交流; 三个月以上赴国(境)外讲学、访学属公派留学人员。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坚定,业务优良,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按期回国为我校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选 拔


第七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分为国家公派、地方(省)公派和学校选派三种。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是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

(二)地方(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地方公派”)是指由省级政府和部门资助,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同意推荐,通过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后派出的留学人员。

(三)学校选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由学校出资,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教师或管理干部到国外(境外)学习进修。

第八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出国类别分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等。

(一)高级研究学者

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申请者原则上应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或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的入选者或第二梯队助手,并担任一定的行政管理职务(高校系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长或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以上)。具体条件为: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少数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55岁。

2.具有在国外连续进修学习一年以上的经历,具有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

3.申请者被录取后均应赴国外一流大学(学科)或一流研究机构从事研究交流。

4.对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回国人员科研启动重点资助获得者将予以优先考虑。高级研究学者出国期限根据需要可为3—6个月。

(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应是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必要出国培养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 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出国期限根据需要可为6—24个月。

第九条 地方(省)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类别及选拔条件

原则上与国家公派相同。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坚持德才兼备的遴选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把关,确保派出人员质量。

第十条 学校选派留学人员的类别及选拔条件

学校自行选派出国留学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是有培养前途且学校急需,但又受国家或地方公派条件、名额限制的人员,原则上向优秀的年轻教师和干部倾斜。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公派出国留学:

(一)与我校有工作协议,而未满服务期的人员,一般不安排公派留学。

(二)已通过国家公派或地方(省)和单位公派等途径赴国(境)外学习或研究六个月以上的我校在编教职工,原则上不能申报需学校支付配套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如: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西部项目等)。

(三)已获得国家和地方公派的教师和干部,原则上不再安排学校选派的项目。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外语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外语条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公布的合格标准执行。申报地方(省)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外语条件,按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选派的到国(境)外学习的人员,按学校的选派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选拔程序

(一)国家公派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在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批准的基础上,经学校外事领导组或主管外事的副校长审批后,填写推荐意见,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上报,最终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录取。

(二)地方(省)公派

地方(省)公派是在个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基础上,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经学校外事领导小组或主管外事的副校长审批后,填写推荐意见,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上报,最终由云南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录取。

(三)学校选派

学校选派的项目,可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由学校最终审批。

第十四条 地方(省)公派和学校选派出国留学的推荐原则

(一)满足上述第四条和第六条要求者;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已工作五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并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好,近三年履职考核合格以上。

(三)留学人员按期归国,服务满两年以上,工作有成绩。

(四)年龄一般应在30岁以上,50岁以下。高级访问学者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5岁。

(五)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或所申报的学科、专业为我校发展急需者,优先推荐。

(六)近年来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如近年来获国家、省、部级教学或科技进步奖,取得突出的科技成果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译著,或在国内外一级刊物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者,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校内审批程序

凡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参团出访、参团赴台、科研项目合作的出国人员下载填写《昆明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内部申报审批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程序报批。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参加双跨团组,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双跨团组的,必须按校内出国(境)程序审批。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出国人员相关材料后,与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会商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处以上干部、党务干部报书记审批,其他人员报校长审批。

(三)学校接到邀请自行组团的,根据出国(境)任务,由党委研究确定出访人员名单。学校接到正式邀请函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申报程序:本人下载填写《昆明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内部申报审批表》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学校外事工作领导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书记或校长审定。

第十六条 费用分担:

(一)短期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包括:政府部门组织的项目),其费用分担比例为:学校50%,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50%

(二)参加国际会议或其他国际学术活动人员,其费用分担比例为:学校20%,其他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如本人有科研费、课题费或其他专项费用,其出国费用可从上述经费中支出。

(三)国家公派、地方公派、西部项目、学校公派出国的留学人员需承担下列费用:

个人承担费用:

1.报名评审费、外语培训费;

2.培训期间教材、资料,表格费;

3.体检费、免疫接种费、保险费、护照费;

4.各类公证费、出国(境)以及相关面试、面签差旅费;

5.其它需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帮助留学人员做好出国(境)前对本专业现状与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切实摸清国内发展和学校需要与所赴国科技实力,做到专业对口,防止盲目派出。留学人员在离境前必须制定好详细的科研合作或进修计划,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应对留学申请人员进行全面的考核。对个人主义严重、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以及其他不符合出国要求者,应报请学校取消其出国留学资格。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公派计划的留学人员,从正式录取之日始,如两年之内不能派出者,国家将不再保留其留学资格。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离境前必须与学校签订《昆明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应认真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条款。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国内担保人原则上应由其具有偿还、赔偿能力的直系亲属担任。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本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但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能有因私出国或半年以上的因公出国任务。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各单位领导应对其明确出国学习的目的、任务,提出严格要求,指定专人作为国内联系人,给予其必要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市级有关部门和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对其进行出国安全、纪律及校内有关出国政策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需缴纳的保证金,其数额按国家公派和地方(省)公派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第四章 出国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应与出访任务相符,并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员和在外停留时间。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出访期间不可自行更改任务、时间和地点,不可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以及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严禁同时携带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护照出国(境)。

第二十五条 参团赴台人员获得由国台办批准的赴台任务书后,将批件(复印件即可)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二十六条 出访期间,因公出国(境)证件指派专人统一保管,回国后7天内收回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参团赴台人员两周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省台办。其他团组和人员回国后二十天内提交出国总结报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带科研课题出国(境)的人员需加强保密教育,同时向报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出国(境)人员离境前,需书面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尊严。

第三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到达所赴国后,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并在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单位汇报学习安排情况及详细的电子信箱地址、电话、传真等。每季度要将国外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向学校有关部门作简要汇报。各单位也应协助学校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利用节、假日和教师出国访问机会,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沟通情况。党员、处级及以上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需到党委组织部备案,并与党委组织部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三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的延期及有关规定

国家公派人员在外期间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省)和单位公派人员、学校选派人员在外期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确因不能按时完成进修任务的访问学者,可在批准年限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延期期限总计不超过两年。逾期不归者,按规定解聘。

(二)公派留学人员延期最长为一年。

(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公转私手续,不予批准。

(四)地方(省)和学校选派留学人员经学校批准办理公转私手续或同意辞去公职者,应交回学校分配的住房,并与学校结清经济关系后,方可办理公转私手续或辞去公职手续。结清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归还其公派留学期间,学校为其垫付的工资、旅差费、国际旅费及生活费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鼓励在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为学校的发展与建设服务。

(一)鼓励和支持海外校友,设立各种奖学金。

(二)欢迎学有专长的海外校友回校讲学和开展短期科研合作。

(三)聘请学术水平高、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海外留学人员为我校的兼职教授。

上述(二)、(三)两项所需费用可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邀请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回国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方(省)和单位公派出国进修人员以及长期出国担任对外汉语教师的公派人员,出国满1年,其配偶(指在校双职工)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探亲假为3个月。教师配偶探亲期间,一切费用自理。短期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不享受休假,其配偶(指在校双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教师配偶申请探亲,原则上均需利用假期,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探亲逾期不归者将按规定解聘。

(三)学校选派的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回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按《昆明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规定,在回国二周内,到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到,填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登记表》,并提交留学总结报告。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人事处,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到科研处汇报国外课题完成情况,争取各种科研基金的支持。按期回国但未办理回国报到等手续的,学校视其为出国未归;未完成既定出国任务的,视同违约,学校将酌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持因公普通护照或通行证的人员,应在一星期内将公务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妥善安排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生活问题,免除其后顾之忧。

第三十七条 公派留学人员学成回校后,一般应在校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再次出国;五年以后方可提出调离本校。如在回国工作两年内,本人要求出国或调离本校者,应向学校交纳赔偿费后,方可办理出国或调离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出国留学效益,学校每年将定期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回访、评估工作。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学校将通过各种方式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完成学校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校外的其他手续。

第四十条 因公出国(境)以及出国(境)留学等情况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适时向党委汇报。

第四十一条 参团出国人员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参团出访:

1.组团单位内部请示报告或批件(复印件)

2.组团单位的组团通知或红头文件;

3.组团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函;

4.组团单位要求准备的个人资料;

5.组团单位办理的有关出国手续;

6.出访详细日程;

7.团组人员名单;

8.出访经费通知。

(二)参团赴台:

1.组团单位内部请示报告或批件(复印件)

2.台方邀请函、组团单位通知或红头文件;

3.组团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函;

4.拟日程安排;

5.团组人员名单;

6.台方邀请人或机构背景情况;

7.上级部门、台办的立项批复;

8.出访经费通知。

()科研项目合作:需提供科研项目的名称、研究的内容及经费情况、个人信息、时限等。

()访学、培训:需提供邀请函、访学培训的项目计划及经费、个人信息、时限等。


第七章 留学人员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按期回校工作的公派留学人员,境外留学时间工龄连续计算;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资晋升等方面与校内教师同等对待。但在留学期间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待回校工作后再予聘任。

第四十三条 按期回校后工作满三年以上者,根据需要和所申请留学项目的要求,可再次申请公派或自费出国(境)留学。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十四条 各类公派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编制,基本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停发。基本工资待回校工作后统一补发。

第四十五条 自费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校保留编制,工资及各种福利停发。

第四十六条 逾期不归人员的管理

(一)若公派留学人员未按期返校工作,应按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若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未按期回校工作,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校按规定进行处理,达到解聘条件的,学校办理解聘手续,不再保留公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昆明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9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