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补充说明
1.因公短期出国(境)是指昆明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经 学校批准,三个月以内赴国(境)外参加合作交流项目、合作科 研项目、学术研讨会、进修、培训以及讲学等。
2.申请出国(境)的人员其出国(境)所需的国际旅费、 签证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的科研费、课题费或 其他专经费允许的范围中列支。
3.凡没有科研费、课题费或自己申请到的专项经费的教职 工,原则上不批准参加上述学术活动。
4.被学校指派作为学校组织的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团组的带 队教师,其费用按照《昆明学院师生国外(境外)短期交流学习 团带队教师的选拔与管理规定(暂行)》(昆院办〔2013〕18 号) 执行。
5.符合以上条件并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人员在国(境) 外的生活补贴参照国内省外出差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6.《昆明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昆院办〔2012〕
13 号)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按本说明执行。